首页> 要闻资讯 > 要闻 > 正文

兰州市规定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

发表时间:2015-12-22 来源:西部商报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兰州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兰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兰州市规定,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兰州市规定,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和监管,辖区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辖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履行职责。依照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责任编辑:lzwen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