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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合宪性审查助力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

发表时间:2017-12-29 来源:兰州文明网

  推进合宪性审查助力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 

  中共兰州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 蔡庭花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合宪性审查第一次写进党代会报告中,彰显了我们党在新时代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决心。

  一、合宪性审查的法理基础及其实践

  所谓合宪性审查,是指根据宪法,依循一定模式、规则和程序对立法、行政、政党行为及其他特定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合宪性判断,其前提是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位阶、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而宪法作为最高法、根本法则包括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的要求:从形式意义看,一是宪法成文,这是合宪性理念的基础;二是宪法刚性化,即宪法不被普通法律任意变更,而只能经过特别严格程度进行修改;三是普遍的社会认同,这是宪法的最高效力来源;四是可实践性,即宪法的规范、原则和精神必须得到良好遵循和践行。从实质层面看,“自然正义”和“真正的法”观念是支撑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深层理念。亚里士多德认为,宪法的“基本成分并不是国家自己精心设计的东西,而是从自然中发现的对自然永恒不变性的模仿”,而对违反“自然正义”的法律和命令拒绝服从是人们的“自然权利”;西塞罗则指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和谐一致,它散播至所有的人,且亘古不变、万世长存,它以其命令召唤人们履行义务,以其禁令约束人们为非作歹……人类的立法不得企图背离该法,这是一项神圣义务”。

  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实践来看,其最早发端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判例中;并于1920年在奥地利的宪法中得到完善和发展;二战后更是在日本、德国等国家宪政改革中被采用;20世纪90年代达到高峰。合宪性审查作为一种有效的宪政实践机制已被很多国家采纳,成为各国宪政制度最鲜明的特点,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具有特定的时代内涵。

  二、合宪性审查是依宪治国的重要举措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以党的文件形式首次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对“依宪治国”提出了一系列制度上的要求,包括:“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与党的十八大中的表述相比,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既是逻辑的延伸,也是内涵的丰富。这意味着,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的监督,一切违反宪法的现象都必须通过“合宪性审查工作”予以纠正,宪法的监督与实施将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得到落实,使宪法从“纸上宪法”变为“实践中的宪法”,让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真正得以遵从和践行。

  三、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关键是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作为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律效力的专门性工作,合宪性审查只能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来依法进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从以上规定可知,“合宪性审查工作”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进行,属于“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也不是任意的,而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合宪性审查”的请求也只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同时,根据《立法法》第99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只能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立法法》的上述规定,既体现了“合宪性审查”在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中的重要作用,又通过设定特定的“合宪性审查”的启动主体和对象保证了“合宪性审查工作”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

 

  合宪性审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法启动合宪性审查制度,必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前进。(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徐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