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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18-05-22 来源:兰州文明网

  21日上午,记者从兰州市城管委获悉,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创造清洁、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5月18日至6月18日期间,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和来函形式提出建议。

  电子邮箱:1589325872@qq.com;来函请寄: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22楼2229房间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00。

  【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替代设施。

  处罚:违反规定,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该设施建筑造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投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餐厨垃圾滤出水分后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三)有害垃圾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处理的家具、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处罚:违反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混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绿化废弃物、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废弃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内。

  餐厨垃圾投放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

  处罚:违反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配套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应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已建成的住宅、商业和办公区域,应当逐步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公共场所应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

  为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各级政府在生活垃圾投放设施上给予财政扶持。

  【管理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不同区域性质作了具体规定。

  因管理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产权人负责。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区域,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分类管理信息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全过程应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运输和处理应分别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信息系统。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中的低附加值垃圾、废弃电器、废旧自行车、电瓶车,单位、个人及管理责任人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机微信公众号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公布的预约电话上门回收,回收数据接入生活垃圾分类大数据管理平台。大件家具在各街道或居民小区设立暂存点,达到一定数量后,预约回收企业送至集散中心。餐厨垃圾收集采取定时、定点的方式,按照运输处理企业的要求进行收集。有害垃圾放置有害垃圾收集箱,达到一定的收集量后,运至就近直运站存放点。最终确保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推行市场化运行】《办法(草案)》明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企业运作、全民互动”的原则,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手段,以招投标等方式,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市场化运行,并加大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大件家具集散中心,对居民小区大件家具进行综合利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厨余垃圾处理企业,将厨余垃圾制作成液态肥料。(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紫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