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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需社会与家庭做到“尽职尽责”

发表时间:2017-12-27 来源:兰州文明网

陷入连环骗局未成年人权益屡受侵害

检察官:未成年人权益需社会与家庭做到“尽职尽责”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心智还未成熟,认知能力有限,自我保护意识较弱,一时贪图利益参与赌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日前,城关区检察院受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利用未成年人的侥幸心理,以金钱利益为诱饵、使用暴力相要挟的方式,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作为教育部门和孩子的监护人都应“尽职尽责”。

  案情回放

  “今年10月下旬,未成年人小凯、小文应邀去朋友小浩在兰州开的公司上班,到兰州后,身无分文的两人想通过赌博的方式以解燃眉之急,于是将赌博的想法告知小浩,小浩随即联系成年人李某,朱某、刘某(女)三人前来打牌赌博。因小凯、小文身上没钱,李某分别借给小凯7000元,小文5000元供他们赌博,不到两个小时,两人就将借来的钱输光了、未按约定时间将赌债还清,李某,朱某、刘某伙同王某、贾某某、马某、郭某某等人以讨要赌债为由,强行将二人带到偏僻处,采取拳打脚踢、殴打、罚站等方式逼迫、威胁小凯、小文二人还钱,后又将二人带至一家KTV内,对其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5小时,之后当朱某、刘某又带着小凯、小文去其亲属家要钱时,被亲属发现报警,小凯、小文才被解救。”

  检察官说法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所谓非法拘禁,是指以关押、禁闭、非法拘留、非法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一般表现为:一种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如关押、捆绑;一种是间接束缚一个人的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其不能或者难以离开、逃出。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检察官在此呼吁,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为了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2017年开始城关区检察院未检部,将所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纳入受理范围,在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公益的同时,大力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同时在“法治进校园”宣讲活动中,以案释法,重点宣传,希望在校学生能有效辨别以利益和金钱为诱惑的陷阱,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安全。”

  检察官建议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吸烟、酗酒、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加大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保障人身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未成年人不能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兰州日报)

责任编辑:刘 林龙